被告蒋伦芳不能生育且夫妻感情多年不和,长期分居,虽然如此,蒋某仍在遗赠人病逝前一直照顾其生活遗赠人死亡前立下遗嘱,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原告,并进行了公证后原告持遗嘱向被告蒋伦芳请求给付,被告拒绝原告由此。
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,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”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,欢迎转载,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“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”网站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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